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信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