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83號
TPDV,103,司促,18583,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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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記載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
  佰零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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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