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記載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 佰零拾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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