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德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克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玖角
捌分,及其中美金叁拾叁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