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48號
TPDV,103,司促,18548,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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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益廷即亙礎土木包工業游育誠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連益廷即亙礎土木包工業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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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