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41號
TPDV,103,司促,18541,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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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聰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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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