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06號
TPDV,103,司促,18406,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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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樂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朱雲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克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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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樂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克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