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281號
TPDV,103,司促,18281,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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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金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萬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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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