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信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