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238號
TPDV,103,司促,18238,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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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聖欽即立峰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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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而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