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聖欽即立峰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