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58號
TPDV,103,司促,18158,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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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鴻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泉工程有限公司沈榮相陳素春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
  利率及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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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