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42號
TPDV,103,司促,18142,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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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
  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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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