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
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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