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87號
TPDV,103,司促,18087,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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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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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