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18號
TPDV,103,司促,18018,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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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018號)
  緣相對人曾慧華於民國95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39665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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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