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957號
TPDV,103,司促,17957,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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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重成即重成婦產科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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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