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債務人李勝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63,076元整。(二)利息計
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854元整(1
03/5/15-103/6/19按18.25%)。(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3,07
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