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554號
TCDV,90,訴,1554,200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