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源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僅向吳源盛請求給付與附表債務人吳源盛、吳文豪
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地址。
二、若聲請人向吳文豪請求給付時,請提出吳文豪最新之戶籍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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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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