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71號
TPDV,103,司促,17771,201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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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源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僅向吳源盛請求給付與附表債務人吳源盛吳文豪
  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地址。
二、若聲請人向吳文豪請求給付時,請提出吳文豪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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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