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54號
TPDV,103,司促,17754,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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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麒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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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