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麒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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