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祺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
王穎霖(即王賢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賢台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