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53號
TPDV,103,司促,17753,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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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祺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
      王穎霖(即王賢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賢台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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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