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20號
TPDV,103,司促,17720,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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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洪綵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新殿
      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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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