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慶國(即許襟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寶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許襟蘇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
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
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
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