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670號
TPDV,103,司促,17670,201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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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俊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明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
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明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陳明基於何種 請求權?對何位債務人?請求金額各若干元?、查報欣鴻興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 年 8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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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