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670號
TPDV,103,司促,17670,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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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俊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明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
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基於何種請求權?對何位債務人?請求金額各若干元?
二、查報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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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