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俊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明珠、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
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基於何種請求權?對何位債務人?請求金額各若干元?
二、查報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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