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658號
TPDV,103,司促,17658,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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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平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民國幾年幾月幾日表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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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