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世泓
楊心柔(原名楊瑞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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