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依大廈規約第17
條規定,請求債務人應支付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依年息
1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惟查該規約僅約定應給付年息10%
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逾10%年息
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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