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594號
TPDV,103,司促,17594,201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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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依大廈規約第17
  條規定,請求債務人應支付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依年息
  1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惟查該規約僅約定應給付年息10%
  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逾10%年息
  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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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