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一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馮一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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