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53號
TPDV,103,司促,17453,201408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一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馮一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