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宥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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