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384號
TPDV,103,司促,17384,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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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茂松(即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敏華(即
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曉華(即賴陳隊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茂松(即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敏華(即賴陳隊之繼承人)蘇曉華(即賴陳隊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並向所屬法院查詢債 務人有無拋棄繼承,該裁定於103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雖於103年8月19日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惟仍未 提出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文件,與逾期未補正 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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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