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96號
TCDV,90,訴,1396,20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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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明
  被   告 甲○○即李文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 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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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