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95號
TPDV,103,司促,17295,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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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恩菲(原名許育菱)
      李玉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729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玉蕾、許│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172 │恩菲原名許│5月01日起  │9月05日止  │八三     │
│  │元  │育菱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玉蕾、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172 │恩菲原名許│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育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一)緣債務人許恩菲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玉
     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7537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恩菲自102 年6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21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玉蕾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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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