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94號
TPDV,103,司促,17294,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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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仰德
      高忠義
      賴富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一)緣債務人高仰德前就讀南強高工邀同債務人高忠義和賴富
   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2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仰德自102 年04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026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忠義賴富敏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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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