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香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聰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