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61號
TPDV,103,司促,17261,2014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香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峰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