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5年度,18號
KLDV,105,消債職聲免,1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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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沛晴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國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3 條亦有明定。復按債 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 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 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 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 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及第135 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參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 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 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 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 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 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有消 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 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 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 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5 年9 月2 日以105 年度 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等 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確認屬實,依首揭規定,本院 應依職權審酌是否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本院於105 年12 月19日進行調查程序,各債權人曾分別到場或以書狀表示不 同意債務人免責,理由略以: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審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 例第133 條所定情形。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 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之法定不免責事由。 ㈢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依債務人之年齡, 應仍有工作能力,倘得以免責,影響債權銀行權益甚鉅,並 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 4 條所定之法定不免責事由。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 之總收入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總支出為144,000 元, 顯已入不敷出,應有未誠實申報領取之政府補助金、隱匿財 產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情形。且債務人年僅42歲, 前職為亨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人員,年收入38萬元, 現卻不思尋求固定薪資之工作,倘本院准其免責,對債權人 及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債務人不公,更不符消債條例之精神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每月收入8,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6,0000元,仍有餘額2,000 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卻 未受任何清償,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債務人不應免責 。另依一般按摩業行情,按摩師可額外賺取傭金,故債務人 每月所得應高於8,000 元,債務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之記載顯有不實,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情形。另 債務人正值壯年,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 有23年餘,其子女亦均已就學而漸獨立,債務人應可從事正 職工作清償債務。
三、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之意見,就本件有無 不免責事由,析述如下:
㈠關於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經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迄105 年12月31日 止任職舒可泰養生館擔任櫃檯代班人員,每月薪資8,000 元 ,自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則受僱於虹愷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21,743元等事實,有債務人提出舒可泰養生館薪俸袋 及虹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本件裁定時止,每月平均應 有約17,162元【計算式:(8,000 元4 個月+21,743元 8 個月)÷12個月=17,162元】固定收入之事實,應堪認定 。另債務人雖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2,000元,惟本院審酌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 ,448元,係依據該年度每人平均消費支出之60% 計算而來, 已涵蓋國人食、衣、住、行、強制性保險等各項基本生活之 需求,而債務人既已負債無力清償,自須撙節開支,除有特 殊情形,不應超過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認債務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自應以上開標準即11,448元計算,再加計債務人主張 其給付母親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9,000 元,總計應 為20,448元【計算式:11,448元+9,000 元=20,448元】。 是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每月17,162元之固定收 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20,4 48元後,並無餘額,是縱所有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分配 總額為0 元,本件亦無本條例第133 條本文所規定之不免責 事由。
㈡關於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固又分別主張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總收入為8 萬元,總支出為144,000 元,顯已入不敷出,應未誠實申報 領取之政府補助金或隱匿財產、依一般按摩業行情,按摩師



可額外賺取傭金,故債務人每月所得應高於8,000 元,是債 務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顯有不實,而有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8 款之情形云云。惟查,債務人主張其自聲請 清算2 年前之103 年3 月起至104 年2 月止,均無工作亦無 收入,自104 年3 月起至105 年3 月止,在舒可泰養生館擔 任櫃檯代班人員,每月薪資8,000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 俸袋影本為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誠實申報所得、隱匿財 產、擔任按摩師而非櫃檯代班人員云云,均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推翻債務人前開主張,本院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固定收 入之相關事證,自不得僅憑債權人之臆測,即謂債務人有消 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㈢此外,本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 例外,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 款或其他法定不免責之情形,自應舉證證明債務人合於該等 規定之要件事實。而本件各債權人雖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然就債務人符合本條例何項不免責之規定均未舉證以實其 說,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亦無同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 款所定應不免責事由,債權人空言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云云 ,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經本 院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到場陳述 意見或以書面表示意見暨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後,認無本條例 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揆諸首揭 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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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