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徐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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