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98號
TPDV,103,司促,17198,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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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偉良  │自民國103年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7282元  │     │月09日起   │      │點七四    │
├──┼─────┼─────┼───────┼──────┼───────┤
│ 002│新臺幣  │莊偉良  │自民國103年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2751元  │     │月09日起   │      │點七二    │
├──┼─────┼─────┼───────┼──────┼───────┤
│ 003│新臺幣703 │莊偉良  │自民國103年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元    │     │月09日起   │      │點九七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198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4,953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70,73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0,73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10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017元(103.3.24~103.6.22)、
  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103.3.24~103.6.22)、分期手續費未
  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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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