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宗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練
兼法定代理 徐鵬翔(原名徐新洲)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鵬翔即徐│自民國82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
│ │500000│新洲、詹佳│月24日起 │ │ │
│ │0元 │容、霖洲實│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鵬翔即徐│自民國82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0000│新洲、詹佳│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容、霖洲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
一、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原名
稱: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8家分行之資產、負
債及營業,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2
月5日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惟法人
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1年8月28日與聲
請人簽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契約書新臺幣500
萬元,嗣後債務人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82
年2月25日(2)82年5月10日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金額
新臺幣(1)400萬元(2)100萬元,期間自民國(1)82年2月
25日起至82年8月24日止(2)82年5月10日起至82年8月24
日止,利率均以年息13.5%計息,並約定所負債務如遲
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並邀同債務人徐鵬翔即徐新洲
及詹佳容為連帶保證人,此立有保證書及約定書為證。
詎債務人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所開立上開本票屆期
無法如期支付,向聲請人分別借貸新臺幣(1)400萬元(2
)100萬元,惟債務人至今仍未清償,經催告仍拒不履行
,依法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
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四、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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