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姿涵
法定代理人 凃秀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