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99號
TPDV,103,司促,15599,201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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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綉美(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王德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王嘉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肆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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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