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綉美(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王德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王嘉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肆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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