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149號
TPDV,103,司,149,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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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王吳麗燕即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吳麗燕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 等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王吳麗燕為簿冊文件保管人 ,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王吳麗燕為該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管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簿 冊文件保管清單、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保存簿冊文件同意 書、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字第31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 ,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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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吳麗燕即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