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666號
TPDV,102,訴,4666,2014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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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66號
上 訴 人 安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斌間返還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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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