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10號
TPDV,102,訴,3410,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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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小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牧青孫懿柔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
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
,應徵肆仟伍佰元,合計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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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