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1萬8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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