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2年度,287號
TPDV,102,司全聲,287,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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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康孟莉
相 對 人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民
代 理 人 張宇樞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72號聲請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72號聲請假 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 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兩造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 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擴張其 訴之聲明,此經台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抗字第1501號裁定認 定在案,並經調閱該案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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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