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78號
TPDV,101,重訴,978,201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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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
上訴人 即
承受訴訟人 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鐘瓊華(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鍾妮(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鍾瓊莉(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鍾瓊嘉(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人  鍾林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被上訴人  鍾林渝(JAY L.CHUNG)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禕(YI LIU)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為原告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王珊瑾於本院宣示判決後之民國103 年4 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 、鍾妮、鍾林朋鍾林渝等人,其中鍾林朋鍾林渝為被告 而不能聲明承受訴訟,其中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 嘉、鍾妮則已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 明承受訴訟狀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裁定命 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為原告鍾王珊瑾之 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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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