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顏宏進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顏𤆬治
兼
法定代理人 顏美纓
被 告 顏美月
顏美貴
顏美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