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575號
TPDV,101,訴,4575,201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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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5號
上 訴 人 江鈴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
第45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萬3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3
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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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