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黃瑞華 吳黎英美 林于翔 陳允恭 朱鼎勳 蘇毅仁 陳敏夫 陳璋麟 劉文德 王玉峰 盧昭洋 廖耀進 何宣廣 高亮一 周莉莎 凃佩玲 麻高雰 楊孟桑 蘇錦興 張永祿 周昇平被 告 周秉三 劉國才 賴永祥 陳瑞珍 龐金墩 黃文雄 邱陳淑美 林一雄 許再旭 陳高淑女 陳仁惠 陳堆金 楊連旺 李淑貞 鍾張榮 周莉莉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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