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9號
TPDM,103,重附民,29,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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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黃瑞華
      吳黎英美
      林于翔
      陳允恭
      朱鼎勳
      蘇毅仁
      陳敏夫
      陳璋麟
      劉文德
      王玉峰
      盧昭洋
      廖耀進
      何宣廣
      高亮一
      周莉莎
      凃佩玲
      麻高雰
      楊孟桑
      蘇錦興
      張永祿
      周昇平
被   告 周秉三
      劉國才
      賴永祥
      陳瑞珍
      龐金墩
      黃文雄
      邱陳淑美
      林一雄
      許再旭
      陳高淑女
      陳仁惠
      陳堆金
      楊連旺
      李淑貞
      鍾張榮
      周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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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