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郭存義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春旺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柏齊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基隆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呂瑞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郭存義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 4年消債清字第 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 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1筆、車牌號碼000-000機車一部 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 必要,前揭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金由本 院逕行命將該筆保單價值解約金解繳到院,上開不動產及機 車亦經本院依法拍賣終結,所得款項合計新臺幣 942,717元
,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 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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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財產所有人:郭存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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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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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0286 │建│6064.90 │30000分之238│267,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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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0000-0000 │建│51.45 │30000分之238│6,000元 │
│ ├───┼────┴───┴───┴──────┴─┴─────┴──────┴────────┤
│ │備考 │ │
├─┼───┼────┬───┬───┬──────┬─┬─────┬──────┬────────┤
│3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0000-0000 │建│29.05 │30000分之238│6,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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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0000-0000 │建│16.29 │30000分之238│6,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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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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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基隆市安樂區代│4層樓 │三層:96.84 │陽台7.6 │ 全部 │497,000元 │
│ │000 │天府段0000-000│鋼筋混│合計:96.84 │ │ │ │
│ │ │0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中和路200巷114│ │ │ │ │ │
│ │ │號3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代天府段139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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